|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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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宏力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银行存款41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