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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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通美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纳众产业发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通美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深圳市通美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通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贵州纳众产业发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纳众产业发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0968元,由原告贵州纳众产业发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28元,被告深圳市通美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通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以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