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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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亨佰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致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安徽亨佰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韩本甫、林晓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