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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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车骏物流有限公司 安徽鑫发铝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鑫发铝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金额65401元;二、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1435元和鉴定费用8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的驾驶员汪立顺签订物流运输协议,约定将原告交付的铝合金从安徽省天长市杨村镇运输至目的地浙江温州,其中协议约定该批货物不能淋雨、不能损坏。2020年6月24日2时40分,驾驶员汪立顺驾驶皖S×××××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号皖S×××××),沿广德市233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233国道1810km+400m路段,因车辆失控,驶离公路,碰撞路边交通设施,造成公路设施及车辆损坏。依据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3418224202000006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立顺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以后原告就货物损失赔偿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诉请如前,望予以支持! 被告车骏物流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出示证据有:一、2020年6月23日原告公司员工王鼎圆代表公司与被告驾驶员汪立顺及付辉签订的鑫发铝业的运输协议一份。证明该运输车辆车牌号为皖S×××××;双方约定货物不能损坏;运费是3600元; 二、被告驾驶员付辉于2020年6月23日收到原告交付 运输的货物及货单,一份三张。证明双方对货物总价是483933.5元认同; 三、驾驶员驾驶证信息及行驶证。证明该案的运输车 辆皖S×××××是被告所有; 四、2020年6月25日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交 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该事故车辆是皖S×××××与原告交 付货物运输的车辆一致;被告公司驾驶员汪立顺承担事故全 部责任;车载货物铝合金型材受损的事实; 五、2021年8月份安徽德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 产评估报告一份及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损失为65401元,同时原告支付了鉴定费8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的驾驶员汪立顺签订物流运输协议,约定将原告交付的铝合金从安徽省天长市杨村镇运输至目的地浙江温州,不能淋雨、不能损坏。2020年6月24日2时40分,驾驶员汪立顺驾驶皖S×××××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号皖S×××××),沿广德市233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233国道1810km+400m路段,因车辆失控,驶离公路,碰撞路边交通设施,造成公路设施及车辆损坏。依据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3418224202000006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立顺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安徽德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损失为65401元,同时原告支付了评估费8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鑫发铝业与被告车骏物流之间的运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运输途中造成原告货物损失65401元及原告因此支付的评估费8000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蒙城县车骏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鑫发铝业有限公司货物损失赔偿款65401元及评估费8000元,合计7340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6元,由被告蒙城县车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