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 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3768516.05元(其中本金3000000元,截止2021年7月2日的利息、复利、罚息768516.05元,此后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48元,减半收取18474元,由被告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6948元(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账号区分原被告,详见下文附件一)。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