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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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科贝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15704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科贝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未提取的7套熔喷布生产线的部分; 三、佛山市顺德区科贝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078000元; 四、驳回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佛山市顺德区科贝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35894.35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共145894.35元,由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245.21元,由佛山市顺德区科贝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9649.1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598.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29598.75元,由佛山市顺德区科贝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469766元以及鉴定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8050元,由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1471.2元,佛山市顺德区科贝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4634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112.35元,由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1019.15元,佛山市顺德区科贝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409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