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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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谦益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谦益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欠付本金100,871.67元; 二、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谦益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8月25日的利息、罚息共计17,985.86元及自2021年8月26日起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谦益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元; 四、成都谦益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位于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二、三项债权金额范围内按抵押登记顺位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10000元; 五、驳回成都谦益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7元,由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