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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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 遵义腾达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腾达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经审查查明,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20)成仲案字第2218号调解书,受理执行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申请执行遵义腾达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案号是(2021)黔03执662号。现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的分公司,即遵义腾达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关于“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的规定。本案中,因被执行人是遵义腾达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而遵义腾达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作为分公司,在遵义腾达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执行遵义腾达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的财产,无需通过审查程序进行追加。故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要求追加遵义腾达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申请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关于要求追加遵义腾达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