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藏宏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再审申请人西藏宏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称:1、案涉工程业主为,其组织17户村民业主与西藏藏游旅游开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7户业主与西藏藏游旅游开发公司之间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西藏藏游旅游开发公司虽将案涉工程整体分包给再审申请人,但再审申请人与17户村民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2、再审申请人虽属总包,但对案涉工程没有任何监督业主方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公司的职责义务。二审法院对《建房协议》载明的:“我公司承诺帮助施工方进行资料管理和部分拨款手续办理,并对施工质有监督义务…”理解为再审申请人对具体施工负有监督管理义务,其认定事实错误。综上,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请求撤销二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房屋系乃西村灾后重建项目,该项目发包方为西藏藏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总承包方为再审申请人西藏宏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再审申请人总承包的工程中包括了涉案的房屋建设。虽应房主的要求,将涉案房屋重建交给的情况属实,但依据《建房协议》明确载明:“…我公司承诺帮助施工方进行资料管理和部分分拨款手续办理,并对施工质量有监督义务…”,说明再审申请人西藏宏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具体施工负有监督管理义务。一、二审庭审中再审申请人西藏宏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尽到相应的监督管理义务。且再审申请人西藏宏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总承包方,具备用工资质、施工资质,应当知晓房屋施工应当具备的施工、用工要求,但作为总承包人仍放任不具备施工资质人员施工的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总承包人对于安全事故的主体责任,对于《建房协议》中签署的“…在施工过程中遵守各项施工规范并服从监理方管理,并承担施工过程中一切问题”的责任,应当包含安全事故责任,但是安全事故责任对外应当由总承包人承担,双方的约定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西藏宏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与17户村民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对案涉工程没有任何监督责任的再审事由不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西藏宏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藏宏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