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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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大新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市汇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大庆市森海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明大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庆市森海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货款339159元及利息(以33915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大庆市森海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7.81元,由原告大庆市森海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负担1500.42元,被告山东明大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387.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