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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和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接通好正式水电的“江南明珠”第7幢三单元1306号商品房交付给原告***、***;

二、被告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原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1525.88元(以[633.29元/月×(1+30%)倍]的计算标准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其后顺延照计至交付房屋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在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6元,由被告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前未自动履行,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利。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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