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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州亚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陕西隆厚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隆厚源公司在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区域总经销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车价款及车辆增程器价款共计300600元,原告返还被告“亚辰”牌电动汽车12辆及车辆增程器2台;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市场保证金2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1918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陕西隆厚源公司与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签订《兰州亚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区域总经销合同》,合同约定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授权陕西隆厚源公司在宝鸡宗经营销售“亚辰”牌电动汽车。合同期限为1年,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陕西隆厚源公司缴纳保证金20000元。合同签订后陕西隆厚源公司向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支付车价款及车辆增程器价款共计375000元,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提供15辆汽车在宝鸡地区销售。陕西隆厚源公司将车辆售出后用户反映车辆存在刹车阀门损坏等问题,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拒不履行维修义务。另外陕西隆厚源公司还了解到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生产的的“亚辰”牌电动汽车未在国家工信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名录内,不符合国家对机动车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车辆不能挂牌,不能上道路行驶。综上由于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生产的车辆不符合机动车强制性认证制度,车辆无法挂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外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不履行维修义务,构成违约,陕西隆厚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界解除后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应当返还价款和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辩称,陕西隆厚源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案涉低速电动车属于“非标车辆”在电动车行业中没有相关国家标准,该类车型大多作为老年代步车使用或在乡村使用。根据2021年3月22日工信部、装备中心、汽车工业协会、交通部、公安部、中汽研标准所及政研中心等部门参会研讨形成的《中汽研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标准修订讨论会——会议纪要》显示,低速电动车不再单独出标准,而是添加进GB/T28382标准里,而新修订的标准将于2021年9月公布,所以该类型车不能登记挂牌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不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形,也没有向陕西隆厚源公司承诺该车型可以上牌照的事实;2.案涉电动车并未被禁止上路,目前国家对电动车的的行政管理多样,从国家工信部等六部委的文件明确各地区政府部门对电动车的行政管理设置过渡期,可见案涉电动车并非属于国家法律或政策禁止上路的车辆,全国各地很多省、市、县已经出台相关政策,允许低速电动车上路行驶;3.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共交付15辆电动车,陕西隆厚源公司起诉时只提到12辆,说明陕西隆厚源公司已销售3辆,说明合同目的完全能够实现;4.案涉电动车不存在质量问题,交付车辆时同时交付了车辆合格证,案涉车辆已交付一年半,出现的正常问题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已根据合同履行了相应的养护义务;5.陕西隆厚源公司作为案涉车辆的经营者。对案涉车辆尚无国家相关标准,无法登记上牌,不能在特定道路上行驶的情况相较普通消费者有更为充分的了解,对该行业的特点、现状、风险有充分和深入了解才会投资;6.案涉的低速电动车属于损耗型工业产品,车辆的折旧、蓄电池的使用寿命、运费、人工成本巨大,陕西隆厚源公司为转嫁自身经营风险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将责任转移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显失不公平;7.陕西隆厚源公司要求退还20000元保证金的条件未成就,只有待双方账务清算完毕后才予以退还保证金。

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在反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1.反诉被告支付拖欠的购车款49600元及调车运费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陕西隆厚源公司与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签订《兰州亚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区域总经销合同》,合同约定陕西隆厚源公司以每台24800元的价格采购20辆“亚辰”牌低速电动车,以每个1500元的价格采购2个增程器,总价款495000元。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陕西隆厚源公司交付10辆电动车和2个增程器,1月20日交付剩余10辆电动车,但陕西隆厚源公司仅支付了325400元购车款,剩余169600元至今未付,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多次索要,陕西隆厚源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只能将未付价款的车辆调回,2020年9月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调回5辆未付价款的电动车,花费运费5500元,剩余2辆未调回,价款为49600元。

陕西隆厚源公司辩称,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反诉状中陈述不属实,依照双方约定陕西隆厚源公司是支付了货款后,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才发货,不存在拖欠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购车款的情况,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所说的2辆车实际是试乘车辆,合同解除后陕西隆厚源公司同意将这两辆试乘车退还。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一共出售了20辆车其中2辆是试乘车,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调回了5辆车,陕西隆厚源公司已销售了3辆车,陕西隆厚源公司支付了13辆车的价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陕西隆厚源公司与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签订《兰州亚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区域总经销合同》,合同约定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授权陕西隆厚源公司在陕西宝鸡经营销售“亚辰”牌电动汽车,合同期限为1年,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陕西隆厚源公司需缴纳保证金20000元,每台“亚辰”牌低速电动车的单价为24800元,合同还约定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提供1台试乘试驾车辆,陕西隆厚源公司按50%支付价款,如陕西隆厚源公司提货量未达到50台时,双方协商后确定最终价款,达到50台以上时,陕西隆厚源公司免费获得试乘车作为销售奖励。合同签订后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共向陕西隆厚源公司供应了20辆车,后又收回5辆,陕西隆厚源公司共收到15辆车,其支付了13辆车的价款325400元,缴纳保证金20000元,剩余2辆车陕西隆厚源公司认为是试乘车,没有支付价款。陕西隆厚源公司将收到的15辆车对外已销售了3辆。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生产的“亚辰”牌电动汽车未在国家工信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名录内,不符合国家对机动车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车辆不能挂牌,2021年2月3日、2021年3月30日陕西隆厚源公司分别委托陕西蔡胜军律师事务所向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发送律师函,以车辆存在刹车阀门损坏,不能挂牌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签订的合同、庭审笔录、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兰州亚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区域总经销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本案中双方未约定解除合同条件且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不同意解除,所以本案的核心就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是否达到法定解除的条件。陕西隆厚源公司认为亚太新能源汽车公生产的“亚辰”牌电动汽车不符合国家对机动车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车辆不能挂牌并且车辆存在刹车阀门损坏等质量问题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应当解除合同。关于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陕西隆厚源公司未提交书面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陕西隆厚源公司诉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不予采信。关于“亚辰”牌电动汽车不能上牌,是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否是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迟延履行或违约行为导致的,从双方签订和合同内容来看,本案合同目的是陕西隆厚源公司采购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生产“亚辰”牌电动汽车在陕西宝鸡销售,陕西隆厚源公司采购电动汽车是为了二次销售而非自行使用,那么电动汽车不能上牌是否导致陕西隆厚源公司绝对不能对外销售电动车,从本案来看陕西隆厚源公司也承认其已对外销售3辆电动汽车,电动汽车不能上牌对陕西隆厚源公司对外销售确实造成一定影响,但并非导致绝对不能销售,案涉电动汽车不能上牌并非导致不能对外销售,只是销售范围有限,不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是合同目的实现困难,此外陕西隆厚源公司的营业范围就是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销售,陕西隆厚源公司不同于一般自然人,应当对电动车领域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存在的商业风险也应当是了解的,其在选择销售“亚辰”牌电动汽车时应当是对该电动车不能上牌是了解的。综上关于陕西隆厚源公司提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法定解除合同的意见不予采纳,案涉合同不应解除。经分析涉案合同达不到法定解除的条件,那么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反诉主张陕西隆厚源公司支付剩余2辆电动汽车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按照双方的约定试乘车辆支付价款为50%,确定陕西隆厚源公司应付剩余2辆价款为37200元(24800元+24800×50%)。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主张的调车运费5500元,一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二是庭审中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双方签订的合同2020年12月31日已经届满,双方未续签合同,亚太新能源汽车公司收取的20000元保证金应当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兰州亚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陕西隆厚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元;

二、陕西隆厚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兰州亚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剩余电动汽车价款37200元;

三、驳回陕西隆厚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兰州亚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已减半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3844元,陕西隆厚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658元,兰州亚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86元。减半收取的反诉案件受理费589元,陕西隆厚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94元,兰州亚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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