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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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三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三易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三易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借款本金26380117.76元,利息14627691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0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98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 二、被告甘肃三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刘**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甘肃三易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542.81元,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负担69542.81元,被告甘肃三易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三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刘**负担30万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三易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三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