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岑溪市曾子文化研究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岑溪市曾子文化研究会应支付工程价款2961840元给原告杨**、杨**; 二、被告岑溪市曾子文化研究会应返还合同保证金50000元给原告杨**、杨**; 三、驳回原告杨**、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384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9266元,原告负担9214元。 上述被告应付之款,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15)。逾期履行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 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