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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岑溪市曾子文化研究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岑溪市曾子文化研究会应支付工程价款2961840元给原告杨**、杨**;

二、被告岑溪市曾子文化研究会应返还合同保证金50000元给原告杨**、杨**;

三、驳回原告杨**、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384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9266元,原告负担9214元。

上述被告应付之款,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15)。逾期履行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

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2
发布日期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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