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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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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恒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恒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82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恒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

裁判日期 2021-12-02
发布日期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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