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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恒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恒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82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恒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