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京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湖南京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共计4558.41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京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湖南京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2元,被告李*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