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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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蜀都分公司 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南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崇州分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查明,2021年1月13日,本院立案受理南洁公司与申安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南洁公司与申安公司一致确认:截至2021年1月13日,申安公司尚须支付南洁公司服务费571269.92元。申安公司按照下列方式分期支付给南洁公司:1.申安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190423.30元;2.申安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190423.30元;3.申安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190423.32元;二、若申安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南洁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支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申安公司须另行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剩余全部未支付款项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5.4%为标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南洁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南洁公司与申安公司之间于本案所涉纠纷就此了结;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756元,由申安公司承担(南洁公司已先行预交,申安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前向南洁公司支付)。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1)川0191民初1359号民事调解书,对前述协议的内容予以了确认。 上述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南洁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川0191执2453号。执行过程中,因申安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南洁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申安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川0191执2453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2021)川0191民初1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申安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27日;申安蜀都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申安崇州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21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申安蜀都公司和申安崇州公司系申安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之规定,本院在执行南洁公司与申安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作为被执行人的申安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作为申安公司分支机构的申安蜀都公司和申安崇州公司的财产,无须通过追加程序将申安蜀都公司和申安崇州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因此,南洁公司提出的追加申安公司的分支机构申安蜀都公司和申安崇州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成都南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