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车务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车务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原告刘*、王*、吴**因亲属刘宝库意外身故造成的保险金损失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王*、吴**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吉林省车务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