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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招远市宏丰石材厂
烟台信恒翔司法鉴定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836.35元。

二、原告***退还被告***4000元。

三、原告***与被告***其他的损失概不追究,一次性处理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元,由原告***负担81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承担10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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