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董亚军、史秘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被上诉人王*货款255,062元,利息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给付利息; 三、驳回被上诉人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38元,由上诉人董亚军、史秘秀负担2255.76元,被上诉人王*负担2082.24元;保全费2970元,由上诉人董亚军、史秘秀负担1544.4元,被上诉人王*负担142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76元,由上诉人董亚军、史秘秀负担4511.52元被上诉人王*负担4164.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