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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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富利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福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11595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中山市福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富利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签订的《中山市福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订单合同》; 三、中山市福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富利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返还2019年3月11日《中山市福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订单合同》所涉货物“大照地灯”490255个,“小照地灯”50690个,如不能全额退还,不能退还数量则按采购订单合同约定的单价(大照地灯”4元/个、“小照地灯”4.1元/个)支付相应款项给中山市富利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四、王**对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中山市富利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福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46000元; 六、驳回中山市富利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中山市福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案件受理费1009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13118元(中山市富利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山市富利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916元,由中山市福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王**负担202元(由中山市富利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本案债务时予以抵扣,一审法院不另行收退);反诉案件受理费2986元,由中山市福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92元(中山市福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王**已预交6607元),由中山市富利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92元,由中山市福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王**负担1900元(中山市富利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385元,在履行本案债务时迳付中山市福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王**4707元,本院不另行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