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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对杨毅铭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为此,特提出执行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因此,当事人所提异议只有针对执行行为的,才属于执行异议;形式上针对执行行为,实质上针对执行依据的,不属于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不予受理。本案中,杨毅铭提出执行异议的实质理由是对执行依据即本院作出(2018)粤20民终6375号生效民事判决不服,以该理由所提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异议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对其异议申请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复议申请人杨毅铭的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杨毅铭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执异14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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