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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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付给原告招远平安人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保险金4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招远平安人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