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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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4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4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扣除已给付的10000元外,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352142.64元,同时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1405.38元”。 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负担2626元(已交纳),李**负担300元(此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已预交,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300元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