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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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20)粤1821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崔杰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吴**支付货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9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上诉人崔杰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上诉人崔杰云负担,上诉人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上诉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5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