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洞头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洞头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00元及罚息(以本金38000元从2021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6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实际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许**、曾**追偿。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许**、曾**、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