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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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 招远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烟台信恒翔司法鉴定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招远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638.4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460元,被告招远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