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阳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古丈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阳城支行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从违约之日起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阳城支行对被告刘*提供的抵押担保财产:位于古丈县××××,不动产权证号码为:湘(2018)古丈县不动产权第××××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360元,由被告刘*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