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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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贵州梧溪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0)黔0181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0)黔0181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2000元; 三、变更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0)黔0181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贵州梧溪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1333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7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507元,由贵州梧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贵州梧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