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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莆田市长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莆田市荔城区顺兴纸塑彩印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莆田市长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偿还莆田市荔城区顺兴纸塑彩印厂货款758680.39元及该款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莆田市荔城区顺兴纸塑彩印厂对林**的诉讼请求。

如果莆田市长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7元,减半收取计5693.5元,由莆田市长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6
发布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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