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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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韩**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57219.42元(其中226265.35元汇入原告韩**名下的江苏农村商业银行靖江支行帐户,帐号62×××50;其余的30954.57元汇入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下的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帐户,帐号53×××12); 二、驳回原告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967元,鉴定费2275元,合计32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负担602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负担2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1934元。 |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