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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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海宁完美星空传媒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天天影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霍尔果斯天天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海宁完美星空传媒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本金1100万元并支付收益120万元; 二、被告霍尔果斯天天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海宁完美星空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1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 三、被告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浙江海宁完美星空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霍尔果斯天天影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00元,由被告霍尔果斯天天影业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