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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兰州康睦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营业部
甘肃路路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高**、胡**、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27500元人民币,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于被告马***赔偿原告高**、胡**、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7500元人民币;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营业部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先于被告马***赔偿原告高**、胡**、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2500元人民币;

三、被告马***赔偿原告高**、胡**、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704.35元人民币(已支付丧葬费30000元),被告甘肃路路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陈**、良**、沈**、陈*在继承陈胜德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高**、胡**、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71310.15元人民币;

五、驳回原告高**、胡**、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1.6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负担2679.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营业部负担548.8元,被告陈**、良**、沈**、陈*负担7533.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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