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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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甘肃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桑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借款本金4300万元、利息6208907.05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并承担2020年1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9.135%计算); 二、被告甘肃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借款本金4300万元、利息3411584.16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并承担2020年1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9.135%计算); 三、如被告甘肃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对被告甘肃桑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建筑面积为117.44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2××0号;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静宁路154号第l单元7层705室,建筑面积为107.4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2××6号;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静宁路154号第1单元6-7层601室,建筑面积为277.2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2××7号;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静宁路154号第l单元7层704室,建筑面积为136.9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2××2号;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静宁路l54号第2层004室,建筑面积为261.71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3××0号;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静宁路154号第2层005室,建筑面积为322.2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3××1号;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静宁路l54号第2层002室,建筑面积为540.79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3××8号;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静宁路154号第2层003室,建筑面积为681.58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3××9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分别为100万元、90万元、240万元、110万元、870万元、1070万元、1800万元、221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如被告甘肃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对被告赵**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建筑面积为189.0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l××3号;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静宁路152号第1层001室,建筑面积为219.72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l××4号;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静宁路l54号第l单元第5层506室,建筑面积为124.09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兰房(城私)产字第1××8号;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静宁路154号第l单元第5层508室,建筑面积为138.81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兰房(城私)产字第1××4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分别为890万元、100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如被告甘肃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二项债务,若被告甘肃桑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三项房产依法处置后价款仍有剩余,就该剩余部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在最高债权额分别为60万元、60万元、155万元、85万元、560万元、690万元、1160万元、153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赵**、高*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债权额分别为8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76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负担27864.54元,被告甘肃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桑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赵**、高*负担524902.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