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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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郑莹物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郑莹物资有限公司货款88364.94元(现金、支票、银行汇兑及三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含三个月)均可); 二、被告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郑莹物资有限公司以88364.94元为基数计算的从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三、驳回原告贵阳郑莹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0元,保全费1558元,公告费200元,共计5708元,由被告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