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美联融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东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东隆公司与美联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1558364)于2014年3月16日解除;2.请求判令美联公司协助东隆公司办理注销上述《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1558364)的网签备案手续;3.判令美联公司向东隆公司赔偿损失,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算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期限自2013年12月4日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赔偿损失为22769408元,且该损失直接从美联公司向东隆公司已支付的购房款中扣除;4.判令美联公司向东隆公司支付追索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00000元、购买保函的保险费200730.96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且上述费用直接从美联公司支付的购房款中扣除;5.判令美联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评估费等,且上述费用直接从美联公司支付的购房款中扣除。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日,东隆公司与美联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1558364)及附件,约定:由美联公司购买东隆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东隆住宅E区E区9#住宅楼-2层02室房屋,房屋价款为人民币74172557元;美联公司应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74172557元;美联公司逾期支付购房款超过60日,东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美联公司应当向东隆公司支付累计应付款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就涉案房屋在朝阳区房管局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美联公司仅支付了购房款22252557元,剩余购房款51920000元未予支付。因美联公司逾期支付购房款,东隆公司先后多次向美联公司发函,但美联公司收到后一直拒绝回复。经查,目前美联公司商业信誉和经济状况已严重恶化,因高额债务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已无法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综上,在合同签订后,美联公司拖欠购房款已构成根本违约,以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东隆公司依法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中对于美联公司逾期付款,我方未按照违约金主张,我方系按照损失进行主张。 美联公司辩称,不同意东隆公司的诉讼请求。诉争《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于2014年3月16日解除。解除合同之后,注销网签备案不是我方不配合东隆公司办理,我方也希望早点办理注销网签,但是因为行政管理的原因,无法自行办理。不同意东隆公司要求我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我方同意解除合同,东隆公司向我方退还我方已付款22252557元。造成目前这种情况的主要责任不在我方,东隆公司的销售人员误导我方签订了诉争合同,签合同的时候约定是一次性付款7000余万元,实际情况是美联公司当时并没有那么多钱,当时只有2000万元,剩余的款项由东隆公司的销售人员推荐我方去南洋银行做贷款,但实际上贷款并未办理成功。当时同时还约定网签时购房人会变更,因为如果贷款批不下来,是需要变更购房人的。双方约定一次性付款7000万余元,但是在美联公司只付了2000万余元时,东隆公司就去办理了网签备案,导致后续网签备案无法变更,而美联公司也无法获得贷款,造成了后续网签无法解除、美联公司无法付款的局面,双方都无能为力。后期,东隆公司催促美联公司继续筹集款项支付购房款,但是因为美联公司也没有经济能力,无法办理。对于东隆公司主张赔偿经济损失一节,我方不予认可,即便有损失,造成的原因不是美联公司的主要责任,按照2014年3月16日东隆公司发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来看,美联公司即便是要承担责任,那在此之后的损失也不应当由美联公司来承担,因为是东隆公司的原因导致网签无法解除。另一方面,诉争房屋现已经增值,所以对于东隆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我方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3年12月3日,东隆公司作为出卖人与美联公司作为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为Y1558364),约定商品房坐落为朝阳区孙河乡东隆住宅E区E区9#住宅楼-2层02,预测建筑面积为929.31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83636.91元,总价款74172557元,付款方式及期限见附件五,逾期付款责任为: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同时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部分约定: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当日(即2013年12月3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全部房款74172557元。 同日,东隆公司、美联公司另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出卖人依据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下列费用:买受人需支付的违约金、出卖人因解除及收回房屋而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提存费、公告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变卖等费用);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情形发生,买受人本人须于解除预售合同的通知达到之日起7日内配合出卖人一同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预售合同注销手续,每逾期一日,应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情形发生,出卖人向买受人返还剩余房价款及支付违约金/利息(如有)的时间均为办理完毕预售合同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同日,东隆公司、美联公司办理上述《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网上签约备案。 东隆公司、美联公司均认可美联公司于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3日期间实际向东隆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22252557元,剩余购房款51920000元未支付,涉案房屋未实际交付。 东隆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25日、2月12日、2月27日向美联公司发送书面通知,要求美联公司支付欠付购房款及违约金。 2014年3月15日,东隆公司向美联公司发出《解除<预售合同>通知书》,以美联公司未能按照预售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经超过60日,通知双方所签预售合同于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美联公司于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支付违约金10384000元。《解除<预售合同>通知书》于2014年3月16日送达。 庭审中,为证明所主张的损失,东隆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付款凭证,据此证明其支出的律师费100000元; 2.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付款凭证等,证明其支出担保保费200730.96元。 美联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经询,就东隆公司于本案中要求美联公司赔偿损失的依据,东隆公司称因诉争房屋已经网签,虽美联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房款,但其亦无法出售给他人,故存在损失。 东隆公司在提起本案起诉之前,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据此查封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东隆住宅E区E区9#住宅楼-2层02室的房屋,查封期限为2019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10日,东隆公司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用5000元。 另,美联公司在诉讼中提起反诉要求东隆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已裁定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本院认为,东隆公司与美联公司自愿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诉争合同对于付款时间、办理网签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美联公司虽辩称双方另行约定就剩余房款通过贷款方式、办理网签时变更购房人等,但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东隆公司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于美联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美联公司未按照诉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逾期已超过60日,东隆公司有权依照约定单方解除诉争合同。双方均认可东隆公司于2014年3月16日向美联公司送达解除诉争合同的通知,且双方均认可诉争合同于2014年3月16日解除,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诉争合同解除后,网签备案应予以注销,美联公司应配合东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就美联公司已付购房款一节,美联公司可另行向东隆公司主张。 就东隆公司的第3项诉讼请求,美联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应就相应损失向东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美联公司未如约付款,东隆公司在资金占用、涉案房屋若及时另售的更高收益等方面确实可能存在损失,但另一方面,东隆公司未就实际损失的具体情况提交相应证据予以明确,同时考虑到诉争房屋未实际交付,故本院对东隆公司主张的损失酌定为400万元。 就东隆公司的第4项诉讼请求,其要求美联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所签《补充协议》之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购买保函的保险费200730.96元,双方就该费用并无明确约定,且东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相应担保,以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系其自行选择,故该笔购买保函的保险费并非必要支出,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美联融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1558364)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六日解除; 二、被告美联融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北京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1558364)的网签备案手续; 三、被告美联融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000000元。 四、被告美联融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100000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331元,由被告美联融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4082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原告北京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5502.2元(已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用5000元,由原告北京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4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