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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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德力西快递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宋**、宋*、宋*、宋*、宋*、宋*、宋**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宋**、宋*、宋*、宋*、宋*、宋*、宋**17,731.24元,合计127,731.24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宋**1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宋**96,189.48元,合计108,189.48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聂**7,708.59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宋**284.94元; 五、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宋**6,111.76元; 六、驳回原告宋**、宋*、宋*、宋*、宋*、宋*、宋**、聂**、宋**、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7元,减半收取计3,593元,由宋**、宋*、宋*、宋*、宋*、宋*、宋**、聂**、宋**、宋**负担871元,乌鲁木齐德力西快递有限公司负担2,722元(已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