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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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金259793.27元、利息37094.87元(利息计至2021年8月26日;之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约定计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但以年利率不超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3元,减半收取计2696元;保全申请费1884元,均由被告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4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