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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普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诸城市顺天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利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扈**车辆损失134000元、保全费损失620元,共计134620元; 二、徐**、诸城市顺天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扈**各项损失10900元; 三、驳回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 款项支付方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汇入扈**在中国农业银行利津支行账号为6228××××7564的账户内134620元,徐**、诸城市顺天物流有限公司汇入扈**在中国农业银行利津支行账号为6228××××7564的账户内10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