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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江南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德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限额范围内直接支付原告时*经济损失115017.9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6.48元,减半收取计1323.24元,时*负担23.0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负担1300.1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