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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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市锦江区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周*各项损失406214元; 二、驳回原告王**、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7元,由原告王**、周*负担102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市锦江区营销服务部负担3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