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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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明远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2019年11月7日之前所欠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447174.19元;2019年11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本金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含罚息)为基数,利率均按月利率15.975‰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支付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 三、被告***、***、***、宜宾市明远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3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3538元,由被告***、***、***、***、***、宜宾市明远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