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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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 广西谷平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谷平物流有限公司、文**返还借款本金478724.92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 二、被告广西谷平物流有限公司、文**支付借款利息、罚息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利息、罚息计算方 法:①、2021年7月26日前利息0元,罚息3571.59元利息为;②、以478724.92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谷平物流有限公司、文**支付律师费11102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 案件受理费8845元,减半收取4422元,由被告广西谷平物流有限公司、文**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45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