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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辽阳辽化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辽阳辽化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的电梯费共计2,7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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