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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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紫金县金鹅温泉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省紫金县金鹅温泉投资有限公司御临门温泉度假村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广东省紫金县金鹅温泉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张*支付租金77550元及截至2019年4月11日止的滞纳金12642.32元。 (上列款项交本院转原告收领,法院账号: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账号:2006××××0476,同时注明案号或直接向原告支付)。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4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27元,由被告广东省紫金县金鹅温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被告广东省紫金县金鹅温泉投资有限公司应将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