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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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4984.03元、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10.6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以4984.0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16.0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借款本金49965.4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16.0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汤**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周**在最高额300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刘**、周**、汤**共同负担。诉讼保全申请费1770元,由被告刘**、周**、汤**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