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盘锦辽油晨宇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河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盘锦辽油晨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438864.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3元,减半收取3941.5元,由被告盘锦辽油晨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