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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宣城市舟基地产有限公司
弘生集团有限公司
舟山市弘禄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天禄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宁波奥坤贸易有限公司
舟山市锦乐大酒店有限公司
宁波崇隆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崇隆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借款本金6000万元,并支付利息805000.02元、罚息144375元、复利5536.76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上述本息暂合计60954911.7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不得再计算复利);

二、如被告宁波崇隆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有权在最高主债权余额18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宣城市舟基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以南、水阳江大道以西的12792.1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宣国用(2013)第XXXX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宣城市舟基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崇隆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宁波崇隆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有权在最高主债权余额86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舟山市弘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宇道272号201,202,301,302,401,501,601室的房地产【产权证号:舟房权证定字第XXXX、1XXXX、1XXXX、1XXXX、1XXXX、1XXXX、1XXXX号,舟国用(2013)第XXXX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舟山市弘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崇隆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宁波崇隆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有权在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237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舟山市弘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宇道272号101,102,104,106,107室的房地产【产权证号:舟房权证定字第XXXX、1XXXX、1XXXX、1XXXX、1XXXX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舟山市弘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崇隆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宁波奥坤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582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宁波崇隆能源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舟山市锦乐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15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宁波崇隆能源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弘生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主债权余额6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宁波崇隆能源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虞*在最高主债权余额662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宁波崇隆能源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崇隆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346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15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负担6900元,由被告宁波崇隆能源有限公司、宣城市舟基地产有限公司、舟山市弘禄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奥坤贸易有限公司、舟山市锦乐大酒店有限公司、弘生集团有限公司、虞*共同负担344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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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1-05-28
发布日期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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