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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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浙江丽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丽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和截至2019年12月1日的利息(含复息)36173.24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年利率9.30%计算的罚息; 二、原告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在拍卖、变卖被告浙江丽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舟山市不动产权第0015565号】不动产所得价款中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包括本案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SZX02(高抵)20180004”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8810000元为限】; 三、被告应军晖对被告浙江丽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包括本案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SZX02(高保)20180007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务本金余额以5000000元为限】; 四、被告应正林对被告浙江丽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包括本案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SZX02(高保)20180008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务本金余额以5000000元为限】。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35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2354元,由被告浙江丽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军晖、应正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