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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共计85829.77元;上述合计205829.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其中34449.61元直接支付给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计2340元,由原告许荣 华负担133元,被告***负担22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